南方日報訊 (記者/劉冠南 實習生/湯涵茹)價值至少300萬元的一對緬甸翡翠手鐲在長途汽車上被盜,由於抓不到小偷,經營玉器的失主只能自認倒霉。然而事發三個月後,竟然有人拿著其中一隻被盜手鐲到失主姐姐的檔口問價!警方終於順藤摸瓜抓獲了一名盜竊嫌疑人,然而由於證據不足,法院先是判決嫌疑人唐某犯盜竊罪,後又以掩飾、隱瞞盜竊所得罪改判唐某入獄6年。
  翡翠手鐲大巴上被盜
  2009年10月11日下午15時許,張先生乘坐長途大巴到揭陽。隨身的手提包內有一對鑒定昂貴的緬甸翡翠手鐲。
  次日中午再打開手提包時,包里的一對緬甸翡翠手鐲不見了!這對手鐲2009年曾在西雙版納珠寶展參展過,當時權威鑒定價值在300萬至450萬之間。更要命的是,手鐲是張先生借到廣州給客戶看的,當時和朋友商量好,如果手鐲賣出的話就要給朋友300萬元。
  張先生心急火燎地跑到揭陽汽車總站找到前一天乘坐的大巴和女乘務員。經兩人回憶,小偷可能是一名經常乘坐廣州至揭陽往返客車的男子。手鐲被盜當晚19時許,車行至陸豐縣高速公路服務區停下來吃晚飯。晚飯後,乘務員叫乘客上車,這名男子就不見了。車子等了五分鐘,便繼續往揭陽方向走。由於始終沒有找到手鐲,倒霉的張先生只得賠給朋友300萬元。
  2010年1月17日下午15時許,張先生的姐姐阿玲(化名)在廣州名匯玉器廣場檔口經營玉器,發現有一名男子在兜售手鐲,和弟弟曾經交由她托管的被盜手鐲很像。阿玲趕緊打電話叫張先生前往辨認一下。
  張先生一看果然是丟失的翡翠手鐲!張先生故作鎮定穩住那名男子,隨即跑到旁邊打電話報警,警察來後將該男子和一名女子帶到派出所調查。兜售手鐲的男子姓管,是廣東省珠寶玉石及貴金屬檢測中心培訓部講師。他稱,2009年10月28日,一名叫唐展聰的男子拿著兩隻翡翠手鐲到其所在的檢測中心檢測。管先生看到後,覺得品質很好,便開始與唐展聰討價還價,最終以68萬元成交了其中一隻。拿到手鐲當天,管先生便拿著去名匯玉器廣場問價,問了三四間檔口,最後碰上了失主張先生的姐姐。被警察帶走後,得知張先生是揭陽人,管先生這才明白唐展聰當時說的一句話是何用意:“手鐲是揭陽人送的,最好別讓揭陽人看見,並且不要跟別人說是向他購買的。”
  網上追逃抓獲嫌犯
  2010年1月18日廣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並對唐展聰進行網上追逃。2011年4月25日上午,東莞市公安局虎門分局太平派出所在查車過程中抓獲唐展聰並移送廣州市公安局。在偵查階段,唐展聰始終不承認是自己偷了手鐲,稱是其購買的贓物。但對於購買的手鐲價格及過程,唐展聰的說法不一:一種說法是在2009年中秋節後20天左右一天下午,在沙河以2000元買下手鐲,另一種說法是以50萬元的價格購買的,並且還與賣家去鑒定中心鑒定驗貨。
  作為案件的關鍵證人,張先生手鐲丟失時所乘大巴的乘務員在2011年5月13日、16日的詢問筆錄中,均稱由於時間久了,認不出來當時中途下車的可疑男子。但在5月29日,乘務員又表示可以辨認出唐展聰就是可疑男子。之所以記得清楚,是因為聽說被盜手鐲很貴重,因此印象深刻。且中途下車的乘客特征很明顯,年紀30多歲,身高180釐米以上,嘴唇厚厚的,皮膚黑黑的,口音有點象普寧的。之前怕麻煩,不想出庭作證,也怕被人報複,所以認出來也說認不出來。
  公訴機關以盜竊罪起訴唐展聰。在庭審中,其辯護人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實唐展聰乘坐案發當天廣州至揭陽的大巴,沒有直接證據證實唐展聰實施盜竊行為,故應宣告其無罪。
  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2012年7月,廣州中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當年10月16日作出一審判決書,以盜竊罪重判唐展聰。判決後唐展聰不服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今年1月作出刑事裁定,以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原判,發回廣州中院重新審判。
  近日,廣州中院重審認為,儘管認定唐展聰盜竊罪名不成立,但唐展聰無法說清楚來源,如此貴重的手鐲在街上賣,他應該知道手鐲不是正當途徑取得,故可認定唐展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日前,廣州中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唐展聰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30萬元。  (原標題:一隻手鐲“自行”找回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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